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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杜兴(42108719720501061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本金107279.2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621尚欠利息29956.8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保全申请费1220元。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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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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