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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颉文彩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002251621,住天台县白鹤镇岭跟村122

本院受理原告金正伦与被告颉文彩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金正伦和被告颉文彩离婚。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正伦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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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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