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邦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起诉:一、判决被告一赔偿给原告赔偿款人民币777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款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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