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彬彬(332625198001010513,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巷17号),
刘香蕉(332625195702210020,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巷17号),
徐锦棠(331023198208075828,天台县坦头镇大联村5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式会诉被告施彬彬、徐锦棠、刘香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7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式会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头小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8号楼1101室及附属储藏室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前述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10月22日起算的过渡费784元/月(暂算至起诉日起为7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