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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人民

    

尹千红430521197307214953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齐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保全申请费143元,由原告齐明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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