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尹千红(430521197307214953):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齐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保全申请费143元,由原告齐明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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