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冯明华(522730197403051219),
鲍双阳(332625197801306625):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天台县申能机电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冯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天台县申能机电有限公司货款3511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月利率20‰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双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你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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