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叶德根(360121197302061935):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治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治平货款83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你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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