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邵振(33262619650108003X):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才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才品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自2018年7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你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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