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安辉(332626197005060376):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永法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永法货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你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