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葛世永(330522194611306974):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仙月、王淑晶、王淑红、王奔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44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葛世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仙月、王淑晶、王淑红、王奔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8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葛世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仙月、王淑晶、王淑红、王奔保全申请费102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葛世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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