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祥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丁祥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45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起诉:一、判决被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8104.9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暂计算值2018年8月15日止为20678.29元);二、判决被告支付保险费2257.84元(月保费为846.69元,赔偿等待期为80天,846.69/30*80=2257.84);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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