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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李吉孟330225197102021774,住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泊戈洋村下陈3105):

本院受理原告蒋智娟与被告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197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吉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智娟货款人民币106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629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元,由被告李吉孟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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