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西5号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2051号):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厉海笑、徐挺强、熊守信、朱平宰、许玲玲、王刚、倪庆云、关荣林、郑浩哲、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敏、裴成月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22号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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