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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刘继宝372924197509222739):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本院受理原告干才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干才贤货款1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6000元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0‰自2016121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4000元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0‰自20161210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其余1000元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0‰自201751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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