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屠家利(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002161810,住天台县白鹤镇方田屠村2组4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亮诉你与庞伟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34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屠家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国亮借款17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张国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240元,减半收取11120元,由屠家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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