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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陈素玲332625196605231422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本院受理原告姜建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建青借款本金28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从200991开始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建青 2009830结欠利息98000元;三、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建青因本案诉讼花费的保全申请费393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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