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宁波市海曙倍豪塑料喷涂厂(注册号:91330203677680503T):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90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宁波市海曙区倍豪塑料喷涂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3180.90元。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宁波市海曙区倍豪塑料喷涂厂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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