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祚福(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蓝色多瑙河小区11幢2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诉被告天台山外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后准予追加。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9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确认原告系被告实际股东,并享有被告8%股权(价值80万元);二、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将原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8%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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