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天台山外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石梁镇龙黄堂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9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确认原告系被告实际股东,并享有被告8%股权(价值80万元);二、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将原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8%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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