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杜兴 (42108719720501061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9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7279.22元及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份的利息为人民币29956.85元,自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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