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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437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孙捍杰(330224197812266032):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卓林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43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孙捍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卓林货款18014.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87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孙捍杰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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