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周建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10141431):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与被告周建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周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华人民币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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