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8)浙10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周建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10141431)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与被告周建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周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华人民币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424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2018820

联系电话:0576-81309065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20823647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