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群:
本院受理原告洪青朝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洪青朝货款人民币349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青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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