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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案例2018年

(2018)浙1023刑初77号

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

案情: 一、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将天台县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予以查封。2013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该车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给典当行导致该车被卖,至今无法追回。

二、2013年至2017年,本院作出数份判决书、调解书判决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归还他人借款。2017年10月11日,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获得拆迁补助款1242341元,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以及本人在本院还有大量借款未履行的情况下,将该笔拆迁补助款部分归还给案外人,部分转账到他人银行账户等方式予以转移。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何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浙1023刑初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

案情:刘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5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285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根据申请,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6月8日向被告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从拆迁指挥部领走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686921.4元,不依法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7月20日,刘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浙1023刑初77号

案例

05

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

案情: 一、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将天台县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予以查封。2013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该车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给典当行导致该车被卖,至今无法追回。

二、2013年至2017年,本院作出数份判决书、调解书判决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归还他人借款。2017年10月11日,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获得拆迁补助款1242341元,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以及本人在本院还有大量借款未履行的情况下,将该笔拆迁补助款部分归还给案外人,部分转账到他人银行账户等方式予以转移。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单位某某模具公司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何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浙1023刑初234号

案例

06

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

案情:刘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5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285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根据申请,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6月8日向被告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从拆迁指挥部领走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686921.4元,不依法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7月20日,刘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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