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刑初38号
案情: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24日,本院根据多人申请,对被告人杨某某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2日、2016年3月30日,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所住房屋2次张贴出屋公告,要求杨某某及现居住人员从涉案房屋内迁出,杨某某未履行。2016年4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空,杨某某表示在2016年4月15日前到法院协商解决案件,但限定期限过后,杨某某既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到法院协商。2016年5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搬迁,换锁并张贴封条。2016年5月9日,承办法官到涉案房产处,发现本院封条已被撕除,后门的锁已被更换。被告人杨某某在知晓本院强制腾空的情况下,仍在房屋内居住,拒不腾空房屋,致使生效的判决文书无法执行。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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