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夫妇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共获得死亡赔偿金425000元。尔后,两人的儿媳妇及孙女将许某某、郑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本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共计243650元,并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但经本院多次通知执行,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在得到赔偿款后,拒不执行。直到案发后,于2013年3月12日,经调解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付给原告218000元。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2015年5月11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人杨某某立案执行。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二次张贴公告,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现住房屋,但杨某某拒不履行。2016年4月7日,本院对涉案房屋更换门锁并张贴封条。但次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处房产被法院强制搬迁,仍进房屋居住,致使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已对执行内容履行完毕。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浙1023刑初415号
案情:2007年11月5日,本院判决被告人厉某某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搬离现住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厉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厉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作出公告责令厉某某搬离物品腾出房屋,但其均拒绝履行。2016年4月7日,本院再次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搬迁,因被告人厉某某拒绝配合致使无法搬迁。案发后,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厉某某履行完毕本案涉及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人厉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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