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颉文彩:
本院受理原告金正伦诉被告颉文彩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54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金正伦起诉: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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