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海艳(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03025413):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康丰海绵复合厂诉被告金如健、何海艳、金金娥、张琪、董银雷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金如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康丰海绵复合厂报酬人民币383088.8元,并赔偿原告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准许原告天台县康丰海绵复合厂撤回对被告金金娥、张琪、董银雷、何海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79元,由被告金如健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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