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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841号公告

人民

 

    

 

戴俊华 (310110197108152819)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本院受理原告干才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841号证据、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干才贤起诉要求你偿还款项人民币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25‰从2017218日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算至2018731日计176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10188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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