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朝鉴(332621196203233411):
本院受理原告许国伟与被告崔朝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国伟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040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08月08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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