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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张永针(332625196507172211

徐玉兰(342827197409210528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明与被告张永针、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伟明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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