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加晃诉被告哈尔滨市金上京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鲁双(哈尔滨市金上京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王加晃诉被告哈尔滨市金上京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886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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