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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819号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庞家森: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家森、金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8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廉政监督意见卡。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831签订编号为20160000437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决原告收回坐落天台县坦头镇光明路万通广场14单元801号房屋(房屋总价66163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960.1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101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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