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耐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明与被告孙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82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廉政监督意见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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