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董金山花:
本院受理原告胡法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胡法敏与被告董金山花离婚;二、婚生女儿胡晓红、儿子胡晓涛由原告胡法敏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胡法敏自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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