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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663号公告

  

刘义前(430521198401283810)

本院受理原告齐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663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47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10915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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