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冯明华(52273019740305121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台县申能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及鲍双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652号证据、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省天台县申能机电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35119.50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时止(暂算至起诉时为人民币1053.58元)。由被告鲍双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和鲍双阳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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