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叶德根(360121197302061935):
本院受理原告徐治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719号证据、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治平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83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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