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邵振(33262619650108003X):
本院受理原告徐才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762号证据、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治平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原告徐才品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开始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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