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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035号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汪栋立(330227199312085356):

本院受理原告庞文彬与被告汪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0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你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1011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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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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