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91421221571506099M):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仁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仁欢货款2405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由被告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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