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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潘倩倩(33102319910101224X);
王宇肖(33102219830826147X);

章强(33102219831016003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限被告潘倩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透支本金29982.1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130日之前应付的利息为6385.6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宇肖、章强对共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潘倩倩、王宇肖、章强负担。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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