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超杰、陈礼志:
本院受理原告汤少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限被告龚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少云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汤少云要求被告陈礼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60元,由被告龚超杰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31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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