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寇春红(14022719770212278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台梦园汽车座垫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天台梦园汽车座垫厂货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12368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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