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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4197号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李吉孟(330225197102021774,住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泊戈洋村下陈3105):

本院受理原告蒋智娟诉被告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1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蒋智娟起诉: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6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921日上午8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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