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文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7908045975,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吴中西路682号):
本院受理原告谢孝江与被告杨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杨文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孝江货款人民币225000元。二、限被告杨文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孝江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4070元,由被告杨文江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81309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