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庞优明(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7008040034,住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龙溪电站宿舍27幢3号301室):
本院受理原告谢万从与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公司)、庞优明、天台县河道管理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3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庞优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万从工程款4293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万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0元,由被告庞优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813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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