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尚满(身份证号码:330226196609267679,住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外塘2组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其文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28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蔡尚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葛其文货款17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葛其文负担70元,由蔡尚满负担18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