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苗虎强(61062219801105073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连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郑必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连标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苗虎强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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