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永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杨家店村第7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6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张永鹏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24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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